CSC9000T标准细则11--环境保护
11 环境保护
11.1 企业最高管理者应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定企业的环境保护方针,并确保使之:
a) 形成文件,付诸实施并予以保持;
b) 适合于企业活动、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规模与环境影响;
c) 包括对遵守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的承诺;
d) 传达给全体员工;
e) 可为利益相关方和公众所获取。
11.2 企业应当在上述环境保护方针的基础上,依据本CSC9000T 要素1“管理体系”的要求,基于PDCA 的运行模式,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环境管理体系,确立和评审环境目标、指标、方案和实施结果,并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11.3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影响,预防并治理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危害,以确保污染物、化学品与其他危险物质的排放、处理与销毁的程序与标准达到或者超过适用的最高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排放标准。
11.4 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应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且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设备和工艺。
11.5 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控制体系,依据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方针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经济。
11.6 企业应尽最大可能参与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参与节能自愿协议,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减少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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