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9000T标准细则5--强迫或强制劳动及劳动合同
5 强迫或强制劳动
5.1 企业招用员工,不得向员工收取财物或要求其提供担保,也不得扣押或强制要求员工交存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
5.2 企业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或强制员工劳动或服务,尤其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员工加班。
5.3 企业不得以扣减应得工资、减免法定福利作为要求员工完成工作或遵从劳动纪律的手段。
6 劳动合同
6.1 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6.2 企业应当确保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有关的情况。
6.3 除了非全日制用工以外,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款。
6.4 企业应确保员工持有一份经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劳动合同文本。
6.5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
6.6 如果与员工一方就有关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应当确保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6.7 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法定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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