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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规范附录D中,根据上述因素,列举了民用建筑三个危险等级的若干场所。对其中没有列举到的场所,可按本条的原则规定和/或附录C中的举例,进行类比,以确定其危险等级。
4 灭火器的选择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要求设计单位和使用部门能按照下述六个因素来选配适用类型、规格、型式的灭火器。
1 根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判断出应选哪一种类型的灭火器。如果选择不合适的灭火器不仅有可能灭不了火,而且还有可能引起灭火剂对燃烧的逆化学反应,甚至会发生爆炸伤人事故。目前各地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在A类火灾场所配置不能扑灭A类火的B、C干粉(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
另外,对碱金属(如钾、钠)火灾,不能用水型灭火器去灭火。其原因之一是由于水与碱金属作用后,会生成大量的氢气,氢气与空气中的氧气混合后,容易形成爆炸性的气体混合物,从而有可能引起爆炸事故。
2 根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等因素,可确定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和配置基准,这是着手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和计算的首要步骤。
3 从附录A中可以看出:虽然有几种类型的灭火器均适用于扑灭同一种类的火灾,但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在灭火有效程度(包括灭火能力即灭火级别的大小,以及扑灭同一灭火级别火试模型的灭火剂用量的多少,和灭火速度的快慢等)方面尚有明显的差异。例如,对于同一等级为55B的标准油盘火灾,需用7kg的二氧化碳灭火器才能灭火,而且速度较慢;而改用4kg的干粉灭火器,不但也能灭火,而且其灭火时间较短,灭火速度也快得多。以上举例充分说明适用于扑救同一种类火灾的不同类型灭火器,在灭火剂用量和灭火速度上有较大的差异,即其灭火有效程度有较大差异。因此,在选择灭火器时应考虑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4 为了保护贵重物资与设备免受不必要的污渍损失,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其对被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例如,在专用的电子计算机房内,要考虑被保护的对象是电子计算机等精密仪表设备,若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肯定能灭火,但其灭火后所残留的粉末状覆盖物对电子元器件则有一定的腐蚀作用和粉尘污染,而且也难以清洁。水型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也有类同的污损作用。而选用气体灭火器去灭火,则灭火后不仅没有任何残迹,而且对贵重、精密设备也没有污损、腐蚀作用。
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对灭火器的喷射性能和安全性能均有明显影响。若环境温度过低则灭火器的喷射性能显著降低,若环境温度过高则灭火器的内压剧增,灭火器则会有爆炸伤人的危险。本款要求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应在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之内。
6 灭火器是靠人来操作的,要为某建筑场所配置适用的灭火器,也应对该场所中人员的体能(包括年龄、性别、体质和身手敏捷程度等)进行分析,然后正确地选择灭火器的类型、规格、型式。通常,在办公室、会议室、卧室、客房,以及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的教室、活动室等民用建筑场所内,中、小规格的手提式灭火器应用较广,而在工业建筑场所的大车间和古建筑场所的大殿内,则可考虑选用大、中规格的手提式灭火器或推车式灭火器。
在上述民用建筑场所内,推荐选配手提式灭火器是为了便于使用和维护,布局美观,而且,这些场所本身及其走道的面积均较小,通常并没有设置推车式灭火器的合适部位。而在多数工业建筑场所的大车间和古建筑的大殿内,都有较大的空间和适当的部位来设置推车式灭火器。当然,有条件时亦可在同一场所内同时选配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
另外,在体质强壮的青年男工人较多的炼钢车间中适当配置大规格的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而在体质较弱的女护士较多的医院病房、女教师较多的小学校、幼儿园内,选择配置小规格的手提式灭火器,也是对本款规定的一种考虑。
4.1.2 本条之所以推荐在同一场所选配类型相同和操作方法也相同的灭火器,一是为培训灭火器使用人员提供方便;二是在灭火实战中灭火人员可方便地用同一种方法连续使用多具灭火器灭火;三是便于灭火器的维修和保养。
当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内存在不同种类的火灾时,通常应选择配置可扑灭A、B、C、E多类火灾的磷酸铵盐干粉(俗称ABC干粉)灭火器等通用型灭火器。
4.1.3 本条是为防止在同一场所内选配的各类灭火器的灭火剂之间发生不利于灭火的相互反应而制订的。选择灭火器时应保证不同类型灭火器内充装的灭火剂,如干粉和泡沫,干粉和干粉,泡沫和泡沫之间能够联用,不论是同时使用还是依次(先后)使用,都应防止因灭火剂选择不当而引起干粉与泡沫、干粉与干粉、泡沫与泡沫之间的不利于灭火的相互作用,以避免因发生泡沫消失等不利因素而导致灭火效力明显降低。
4.2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4.2.1~4.2.5 灭火器的正确选型是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关键之一。本节的前5条规定主要是依据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国内几十年的消防实战经验和实验验证而确定的。根据各种类型灭火器的不同的灭火机理,决定不同类型灭火器可火A、B、C、D和/或E类火灾。
从表3“灭火器的适用性”中可以看出: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灭A、B、C和E多类火灾。
此外,对D类火灾即金属燃烧的火灾,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还没有定型的灭火器产品。 目前国外灭D类火灾的灭火器主要有粉状石墨灭火器和灭金属火灾的专用干粉灭火器。在国内尚未生产这类灭火器和灭火剂的情况下,可采用干砂或铸铁屑末来替代。
本规范之所以提出并强调在存在带电物质燃烧的E类火灾场所配置灭火器的要求,是为了防止因选配灭火器不当而造成不必要的电击伤人或设备事故。这一规定同国际标准和英、美等国家规范的要求基本吻合。
4.2.6 为了保护大气臭氧层和人类生态环境,在非必要场所应当停止再配置卤代烷灭火器。本规范附录F中的非必要场所是根据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而列举的。今后,更多的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需经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共同确认。
在撤换了卤代烷灭火器的原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上,重新配置的适用灭火器(可选配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等)的灭火级别不得低于原配卤代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新配灭火器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和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和计算。
本条规定必要场所可配置卤代烷灭火器,主要是针对当前国内现状而提出来的,有个别地区和单位,片面地理解必要场所和非必要场所的概念,超前地执行了‘彻底’淘汰卤代烷灭火器的‘文件精神’,致使在某些必要场所本应配置卤代烷灭火器却没有配置,从而削弱了消防灭火力量。
必要场所和非必要场所的概念与范畴,详见联合国环境署(UNEP)、国家环保总局(CEPA)以及公安部消防局的有关文件和规定。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665号